北京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消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2021年10月30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再融資審核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重組審核規則》)4件基本業務規則,以及《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上述業務規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這也意味著北交所或將于11月15日開市,屆時新三板市場精選層超過68家公司將全部平移進入北交所。
前期在基本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北京證券交易所通過郵件、信函、熱線電話、座談會等多種渠道接收和聽取社會各界、市場各方的意見建議并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改完善。本次發布的業務規則主要內容如下:
公開發行并上市方面,總體平移精選層關于盈利能力、成長性、市場認可度、研發能力等晉層標準作為上市條件,保持包容性和精準性。同時,落實注冊制試點要求,明確了交易所審核與證監會注冊的銜接分工,組建上市委員會,充分發揮專業把關作用。發行承銷制度保留詢價、直接定價等多樣化發行定價方式;同時對余股配售進行優化調整,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強化報價行為監管,維護發行市場秩序。
上市公司融資并購方面,《再融資審核規則》《重組審核規則》及相關細則明確了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程序與自律監管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構建了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并行的多元化融資工具體系。在發行機制上明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需由證券公司保薦承銷,明確了主承銷商在發行定價、發售過程中的責任,同時引入了競價發行機制;設立并購重組委員會,提高重組審核的專業性和透明度。
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針對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融資并購業務規則提出的意見建議主要是規則細化、適用方面的問題,北京證券交易所將在后續相關配套細則、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確。
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方面,制度要求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接軌,不再實行主辦券商制度,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的持續督導;同時充分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相較于征求意見稿,《上市規則》主要有以下四方面調整:一是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二是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三是保持制度延續性,明確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后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四是為防止公司通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對審計報告類型適當從嚴要求。
下一步,北京證券交易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領導部署,扎實推進發行審核、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方面工作,全力落實好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各項任務。